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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2000]28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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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20
信息简介: 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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