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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一[2001]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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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10
信息简介: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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