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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农税字[2001]1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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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50
信息简介: 对加收滞纳金问题。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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