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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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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44
信息简介: 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恢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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