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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1]7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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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40
信息简介: 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方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当年度免税申请。我省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除糠麸、酒糟、草饲料以外的上述所有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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