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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地税发[2002]234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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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36
信息简介: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现确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月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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