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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所[2001]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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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28
信息简介: 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如有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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