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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地税发[2001]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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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8:23 |
| 信息简介: |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