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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嘉地税二[2001]253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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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18
信息简介: 该月取得的一次性通讯费收入,按所属月份分解,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和通讯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通讯费收入,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和通讯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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