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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1]1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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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15
信息简介: 企业如已错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前提下,才能做作废处理,并将作废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报主管国税机关。追回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将正确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重新写入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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