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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流[2001]135号 浙江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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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8:13 |
| 信息简介: | 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企业所在地墙改工作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