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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2]1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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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8:00
信息简介: 篾黄属于原竹加工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2号)文件精神,竹胶板生产企业利用篾黄生产的小胶合板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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