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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丽地税征[2002]3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营业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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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55
信息简介: 出租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租金收入额缴纳各项地方税收。对出租营业用房(不含出租的居住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实际租金收入额或提供的租金收入额明显不合理的,按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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