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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2]5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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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41
信息简介: 预售单位应认真填写《1-5月份预售成品油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6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各市地局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对2002年1-5月份发售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购油单位在5月31日以前未使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在预售单位6月份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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