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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国税函[2003]23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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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40
信息简介: 从2003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大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依据计算退税。2003年7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大米,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即车板价为依据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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