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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劳社文[2003]190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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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31
信息简介: 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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