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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进[2002]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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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24
信息简介: 凡生产企业自货物作出口销售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该已销售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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