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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2]1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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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21
信息简介: 对于9月1日后未完工程,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可以补签合同,并按《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补签合同的,未完工程部分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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