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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地税发[2002]1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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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7:20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98号文件精神,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