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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2]18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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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14
信息简介: 各支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仍延用支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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