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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政办发[2004]1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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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7:09
信息简介: 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财政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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