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浙政办发[2013]1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全文失效]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浙政办发[2013]1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全文失效]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6:20
信息简介: 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