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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函[2013]2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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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6:19
信息简介: 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未纳入系统管理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需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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