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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国税发[2006]19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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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4:02
信息简介: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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